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阿勒泰**限责任公司与赵**、阿勒泰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诉被告阿勒泰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阿勒**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新4301民335号
  • 法院 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阿勒泰**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缦,女,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 被告:阿勒泰林场,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

  • 法定代表人:钱**,该场场长。

  • 委托代理人:韩敏,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博

  • 书记员刘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