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诉被告阿勒泰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阿勒**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阿勒泰**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缦,女,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告:阿勒泰林场,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钱**,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韩敏,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博
书记员刘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