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826.08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马丽娜,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涛,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张瑞军,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建新
人民陪审员谢亚冰
人民陪审员孜亚克孜
书记员吴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