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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826.08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一初字第1817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 委托代理人:马丽娜,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洪涛,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 委托代理人:张瑞军,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建新

  • 人民陪审员谢亚冰

  • 人民陪审员孜亚克孜

  • 书记员吴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