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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武**、中国人民**司滑县支公司与原审被告武国立、高相会、杨**、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武**、中国人民**司滑县支公司与原审被告武国立、高相会、杨**、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朱**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100号
  • 法院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亢献淑,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魏振国,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

  • 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武国立,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高相会,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杨**,女,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红旗路西段。

  • 代表人:宗**,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侯文勇,该公司客户中心经理。

  • 委托代理人:马青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彦敏

  • 审判员田宇

  • 代理审判员王利霞

  • 代理书记员邱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