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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马店市分公司与陈**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人寿保险驻马店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5月29日,吕**在人寿保险驻**公司投保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份,投保单号为1110410401933392,缴费日期为每年的5月30日,险种名称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生效日期为2012年5月30日,被保险人为吕**,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后吕**如约向人寿保险驻**公司缴纳了当期的保费。吕**于2009年2月16日经解放**九医院诊断为:1、子宫颈恶性肿瘤,2、恶性肿瘤化疗,3、白细胞减少症,4、附件囊肿。后吕**于2013年1月15日去世。其死亡期在上述保险承保期内。吕**去世后,其保险受益人陈**向人寿**市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该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子宫颈恶性肿瘤”,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如实告知事项影响其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投保为由决定其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并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效力,不退保险费。中国人**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第二条载明,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五条载明,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包括恶性肿瘤。庭审中人寿保险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向投保人就保险条款免赔事宜尽到告知义务,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人寿保险驻**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投保人根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它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等构成。本案双方自愿签订的投保单号为1110410401933392的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保险单合法有效。该保险单对合同生效时间、保险期限、投保人、被保险人、缴费日期、及险种等均有明确约定。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保险人吕**因重大疾病(子宫颈恶性肿瘤)而去世,其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双方保险单约定,人寿保险驻**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保险受益人陈泽付保险金100000元。关于人寿保险驻**公司主张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因其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与被保险人吕**签订保险单时向其出具了该条款,并尽到了询问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其公司主张依照该条款免责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限中国人寿**马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泽付保险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人寿保险驻**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人寿**店公司不服,以吕**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公司应免责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等构成。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保险人吕**因重大疾病而去世,其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人寿保险驻**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受益人陈泽付保险金100000元。人寿保险驻**公司上诉提出吕**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公司应免责,因人寿保险驻**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与被保险人吕**签订保险单时己向吕**提供了该条款,并尽到了询问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此格式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人寿保险驻**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300元,由人寿**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驻民四金终字第54号
  • 法院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交通路西段。

  • 代表人徐**,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该公司职工。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俊义

  • 审判员李强

  • 代理审判员王威

  • 书记员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