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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仝**、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仝**、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次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仝**、曲新伟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63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曲靖远,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尹玉风,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仝红军,男。

  • 被告曲新*,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伟

  • 审判员张芳芳

  • 人民陪审员李楠

  • 书记员徐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