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仝**、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次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仝**、曲新伟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靖远,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玉风,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仝红军,男。
被告曲新*,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伟
审判员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李楠
书记员徐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