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张翠英。
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王其煜、王稣,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付占军
审判员张晓伟
陪审员王连猛
书记员赫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