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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625民初365号
  •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张翠英。

  • 被告李**。

  • 委托代理人王其煜、王稣,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付占军

  • 审判员张晓伟

  • 陪审员王连猛

  • 书记员赫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