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王**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异字第10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复议人称:1、被执行人大通公司有财产执行,不具备追加被执行人条件;2、王**没有抽逃出资;3、如果抽逃,许*也应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异议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的法律文书应依法列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本案中异议法院作出的(2015)金执异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在未列明第三人王**基本信息的情况下裁定直接追加第三人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属文书重大错误,该裁定应依法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异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
二、金水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复议人(第三人)王艳丽,女,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飞,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韩*,女,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风之采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
第三人郭**,女,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建峰,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蕾蕾,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许*,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玲,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健
审判员许立审判员朱岩
书记员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