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赵**、赵美容、赵**、赵**因与被上诉人李**、马桂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赵**、赵**、赵**、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王**,被上诉人李**、马桂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女,193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美莉,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玲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曾用名马铁花),女,194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沙文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刘平安
审判员鲁金焕
书记员郭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