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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赵**、赵美容、赵**、赵**与被上诉人李**、马桂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赵**、赵美容、赵**、赵**因与被上诉人李**、马桂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赵**、赵**、赵**、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王**,被上诉人李**、马桂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84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女,193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美莉,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玲娣,。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曾用名马铁花),女,194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沙文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学正

  • 审判员刘平安

  • 审判员鲁金焕

  • 书记员郭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