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申*,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小平,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玮
书记员杜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