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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21民初1494号
  •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申*,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甘*,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甘小平,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玮

  • 书记员杜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