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吴**、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佳佳,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万广,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文宇
审判员胡永平
代审判员米新秀
书记员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