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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吴**、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8民终383号
  • 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佳佳,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张万广,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文宇

  • 审判员胡永平

  • 代审判员米新秀

  • 书记员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