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802民初717号
  •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吴**,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程明

  • 书记员王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