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明
书记员王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