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郭**,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苗滋滨
审判员宋海燕
审判员程志猛
书记员郑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