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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翟森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翟森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以及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解民二初字第146号
  •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翟森林,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苗滋滨

  • 审判员原琳

  • 人民陪审员王进

  • 书记员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