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翟森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以及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森林,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苗滋滨
审判员原琳
人民陪审员王进
书记员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