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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夏邑**理局确认行政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夏邑**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81行初22号
  •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 被告夏邑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东光街中段。

  • 法定代表人胡文书,局长。

  • 委托代理人胡瑞,夏邑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史霞

  • 审判员程杰

  • 人民陪审员钟倩

  • 书记员陈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