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夏邑**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夏邑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东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文书,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瑞,夏邑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史霞
审判员程杰
人民陪审员钟倩
书记员陈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