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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481民初1645号
  •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 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张**,女,199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 被告张**(系张**之父),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英

  • 书记员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