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永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杭*,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烁,被告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海书
审判员苏永昌
审判员李勇
书记员蔡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