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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行初19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永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25行初19号
  •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 法定代表人杭*,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烁,被告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海书

  • 审判员苏永昌

  • 审判员李勇

  • 书记员蔡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