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诉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淮行再终字第013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谭**不服,向安徽**民法院进行申诉,安徽**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皖行监字第00133号行政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赵**,原审被告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任清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及再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4)淮行再终字第01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本院(2002)淮行终字第034号行政判决及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2)濉行初字第011号行政判决;
三、本案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谭**,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濉溪县铁佛镇,现居住在江苏省扬州市大桥镇。
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令成,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丽
代理审判员董建文
代理审判员吴灿
书记员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