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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胡**依据北京**证处出具的(2012)京中信内民证字13113号公证书及(2014)京中信执字0027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王**、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异字第220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据此,胡**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无申请复议权,对其提出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胡**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债权争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执复字第01092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永建,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薛耀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 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女,1970年6月7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袁*,男,1969年1月6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奕良

  • 代理审判员

  • 刘娟

  • 代理审判员

  • 连强

  • 书记员龙泽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