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胡**依据北京**证处出具的(2012)京中信内民证字13113号公证书及(2014)京中信执字0027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王**、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异字第220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据此,胡**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无申请复议权,对其提出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胡**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债权争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永建,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耀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女,1970年6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袁*,男,1969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奕良
代理审判员
刘娟
代理审判员
连强
书记员龙泽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