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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中国长**究设计院)(以下简称防御技术研究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9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一)两级法院没有实事求是地考虑案件的客观事实,而是教条的、僵化的适用最高法院在2003年6月17日所做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文,未能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显然是司法解释凌驾于法律之上了。(二)本案劳动人事争议客观存在,一审法院不予实体审理即从程序上驳回有违公平公正。(三)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认定的范围,被申请人的《决定》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和养老问题。(四)两级法院认为申请人已过了办理退休的年龄,已经没有什么办法能够补办,所以只能从程序上驳回起诉,申请人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请求北京高院能够考虑本案特殊情形,准予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防御技术研究院提交意见称:我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自1995年起未经批准长期旷工,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和《中国**总公司职工考核试行办法》,我院做出《关于给予徐**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行字[1999]043号)后,从未给再审申请人支付过工资及社保费用,再审申请人也从未提出过异议,我院与再审申请人之前已无任何人事关系存在,不属于《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适用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原系防御技术研究院在编职工,其起诉要求确认中国**总公司第二研究院行政管理部作出的《关于给予徐**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违法无效,恢复其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身份的请求,不属于《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徐**的起诉应予驳回。两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不持异议。徐**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对其再审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民申145号
  •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人事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男,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姚洪越,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航**术研究院(中国长**究设计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31号楼。

  • 法定代表人:符**,该研究院院长。

  • 委托代理人:李辰颖,该研究院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立杰

  • 代理审判员

  • 李林

  • 代理审判员

  • 苏伟

  • 书记员殷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