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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有限公司与中冶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冶勘建筑**限公司与被上诉**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4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因本案争议的标的额是4000万元,应由河北省**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莱州**有限公司起诉上诉人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其诉讼标的金额未超出原审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上诉人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4000万元作为诉讼标的额于法无据。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廊民终字第722号
  • 法院 0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冶金路68号院内。

  • 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周忠华,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峰办关家桥。

  • 法定代表人:付君,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薛月琴

  • 审判员韩景录

  • 审判员徐福禄

  • 书记员刘文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