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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赛**有限公司与山东佳**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中卫**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优于一般管辖原则”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夏赛**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夏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终字第156号
  •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事其他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法定代表人张**,公司董事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佳**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 法定代表人袁**,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巍

  • 代理审判员张伦林

  • 代理审判员卢志军

  • 书记员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