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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荣**有限公司与河北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荣**司与被告丰**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丰**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该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消防设施检测合同,检测对象在怀来县沙城镇,合同的履行地点比较明确,不属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因此被告丰**司认为应按《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确定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河北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怀民初字第1199号
  •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怀来县荣**有限公司(下称荣**司)

  •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三堡街路北。

  • 法定代表人崔**,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吴漠尘,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河北丰**有限公司(下称丰**司)

  •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和街126号阿**公馆D楼1单元14楼1141室。

  •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任春新

  • 书记员李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