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限公司因与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被告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李**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肖*担任记录,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诉讼费135900元,减半收取67950元,由原告湖**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湖**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中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彭金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长青,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易俗河镇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郭文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勇,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文伟,该局干部。
被告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易俗河镇雪松路。
法定代表人:唐**,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云祥,湘潭县法制办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代理书记员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