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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朱**、衡阳**有限公司、朱**、彭**、唐**、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朱**、衡阳**有限公司、朱**、彭**、唐**、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需变更被告及诉讼请求,需另案起诉为由,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
  • 法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

  • 委托代理人李同兵,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朱**。

  • 被告衡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唐小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朱**。

  • 被告彭**。

  • 被告唐**。

  • 被告陈**。

  • 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莫彬彬,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芳仪

  • 审判员罗源

  • 代理审判员严君

  • 书记员肖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