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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许*字诉被告杨**、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该事故中起作用相当,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许**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发生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起作用相当,亦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实际,原告的合理损失范围如下:1、医疗费19125.79元。2

  • 杨**与李*、中国人民财**丘市分公司、虞城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杨**因杨**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遭受损失的责任承担。

  •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原审原告张**、原审被告宋**、安阳市**责任公司、蔡**、蔡**、河南省**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豫EV1598豫EU009挂号半挂货车司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车实际车主是宋**,挂靠在安**公司名下,在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宋**、安**公司、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应依法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现争议的焦点是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是否因肇事司机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而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

  • 原告焦全省诉被告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本次事故经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 巨野**有限公司与郭**、驻马店**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核定为212284元:1、停运损失61450元;2、车辆损失115334元;3、评估费15000元;4、施救费17000元;5、交通费1500元;6、支付伤者高永协各项损失2000元。故被告**店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97284元。被告郭**应赔偿原告的评估费15000元。被告郭**先期缴纳的40000元保证金待判决生效后扣除相关费用一并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张**与董**、华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牛团辉作为被告董**雇佣的司机,驾驶被告董**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人伤害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董**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作为豫H×××××号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案事故中豫H×××××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石**负次要责任,故对

  • 朱某某、朱**等与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卫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朱某某、朱**、蔡**与卫*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双方在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对剩余赔偿款,乙方按全额赔偿,以甲方车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人民法院认定确认的赔偿金额为准,再付赔乙方30万元,多余部分归甲方。”因此,朱某某、朱**、蔡**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安财**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朱某某、朱**、蔡**提供的户籍证明及村委会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

  • 贺心玉诉黄**、宋**、安诚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双方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结合本案,被告增贤驾驶豫R6K978号轻型货车与原告贺**驾驶的豫R8887L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宋**为豫R6K978号轻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

  • 郜兵舰与田**、田金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解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田*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2、因此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哪些。

  • 朱**与王**、苏州苏**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超出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认定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殷*、朱**、刘**无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并确定苏E×××K3机动车方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苏E×××K3机动车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苏畅汽车修理公司承担。因苏E×××K3车在被告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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