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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等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韦**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9681元,数额巨大,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8001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潘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某某在所实施的盗窃犯罪中,有两次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盗得财物,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交待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2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多次盗窃作案,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盗窃后将手机归还失盗主邓某某、赔偿失盗主李*涵的损失,也可酌定从轻处罚。应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处以相应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龙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9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龙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龙X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 李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减少了社会危害,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许*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许*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主动退缴赃款,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许*直的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处予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

  • 被告人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120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段**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 杨某某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且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其宣告缓刑,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村寨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法院

  • 张*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系初犯、偶犯,故本院决定对张*从轻处罚。关于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处刑罚的公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

  •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盗财物已经发还失主,本院决定对李*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所应量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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