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当前条件:
清空所有条件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列表

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

  • 卢**、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陈*主观上有共同盗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提出犯意且直接着手实施犯罪,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案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称本案作为被告人

  • 程某某、胡*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盗窃铝芯线和钢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虽然不区分主从,但被告人程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在量刑时本院将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王*、邢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在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邢*、王*家属退出赃款,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陈*、卞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卞*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零十七天,现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卞*如实供述自己

  • 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案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给被

  • 蔡**、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蔡**、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二被告人分工明确,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蔡**、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

  • 蔡*、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赵*、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配合,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蔡*、韩*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蔡*、赵*、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葛**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以上情节结合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还具有坦白情节。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赃物已被追回发还失主,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刘**认为被告人王

  • 涂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虎无视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毒品而多次贩卖,且贩卖海洛因达26.22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涂虎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朱**提出被告人涂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2016年1月28日的贩毒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文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