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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徐**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蔡**、徐*携带万能钥匙驾驶摩托车窜至桂林市叠彩区焊防厂宿舍X号楼X单元XX室,被告人蔡**用万能钥匙将房门打开,被告人徐*进入房内确定没人之后到楼下望风,被告人蔡**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韦*放在衣柜钱包里的人民币700余元,赃款被二被告人平分,已挥霍。

2015年12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蔡**、徐*窜至桂林市灵川县八里六路公交公司宿舍楼X单元XXX号,以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黄*的一本环球财富精选世界五十八国钱币珍藏册(价值人民币150元)和一个白色电吹风(价值人民币68元)。赃物均已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5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徐*、蔡*乙窜至桂林市灵川县灵川大道腾龙苑X栋X单元XXX号,以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房*的一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7包芙蓉王**(共价值人民币175元)、3包真龙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0元)。被告人蔡*乙分得4包芙蓉王**、2包真龙香烟,被告人徐*分得3包芙蓉王**、1包真龙香烟,香烟均被抽完。OPPO手机已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6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蔡**、徐*窜至桂林市叠影区北和路X号青城苑X栋X元XXX号刘*开设的桂林市某星农资公砖的办公室,以相同方式盗走该公司的一个盾发保险箱(价值人民币432元),该保险箱内有1枚桂林市某星农资经营部财务专用章、1枚灵川县某星农资经营部章、1枚刘*私人印章(此3枚印章共价值人民币130元)、1个蓝色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55元)等物品,赃物均已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随后,被告人蔡**、徐*又窜至桂林市叠彩区北和路1号青城苑X栋X单元XXX号和XXX号桂林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以相同方式先后盗走该公司的一个驰球保险箱(价值人民币220元),该保险箱内有2枚秀峰区某某机械设备**装队发票专用章、2枚秀峰区某某机械设备**装队发票专用章、1枚秀峰区某某机械设备**装队章(此5枚印章共价值人民币385元)、2个分别写有“某某机械”、“某某机械”字样的白色金税盘(共价值人民币1435元)等物品,盗走该公司员工谭*放在铁皮柜内的人民币20余元。赃物均已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赃款被二被告人平分,已挥霍。

综上,被告人蔡**、徐*盗窃4次,盗窃数额达人民币395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根据指认照片、赃物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2、被害人韦*、谢*、刘*、黄*、房*、谭*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鉴定意见(桂林**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被告人蔡**、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蔡**、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二被告人分工明确,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蔡**、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人民币一千元,剩余罚金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徐*退赔人民币七百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韦*新;退赔的人民币二百零五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房梅艳;退赔人民币二十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303刑初96号
  •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蔡**,曾用名蔡**,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 被告人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 辩护人李**,系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蒋发奎

  • 书记员李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