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女,壮族。
委托代理人李水树,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男,壮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德强
审判员蒋婷婷
人民陪审员万方美
书记员梁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