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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民初字第1168号
  •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女,壮族。

  • 委托代理人李水树,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覃*,男,壮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德强

  • 审判员蒋婷婷

  • 人民陪审员万方美

  • 书记员梁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