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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责任公司与阳朔县**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朔县**有限公司、阳朔县瑞**品有限公司、阳朔县**责任公司与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朔县**有限公司、阳朔县瑞**品有限公司、阳朔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受理费2058元,撤诉减半收取即102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民初字第1261号
  •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阳朔县**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白沙镇吉星街77号。

  •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 原告阳朔县瑞**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白沙镇兴旺街。

  •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 原告阳朔县**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朔县白沙镇解放街276号。

  • 法定代表人全晓坤,总经理。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水树,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袁*,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黎瑞勇

  • 书记员莫智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