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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赵*、韩*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赵*、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中午,蔡*、韩*、赵*三人乘坐洛阳到焦作的大巴车,途径孟津县平*跃店村时,蔡*、赵*二人望风,韩*趁乘客张*不注意时将张*放在行李架上的黑色双肩包取下,坐回自己座位,经翻看后未发现有价值物品又将该双肩包放回原处。后某晓峰又换位坐在乘客邓*后方,趁邓*不备时用刀片将邓*上衣右侧内口袋割破,欲盗窃邓*上衣口袋内的手机时被邓*察觉,盗窃未果,后蔡*、赵*、韩*三人下车换乘扣马至洛阳的中巴车行至孟津县平*吕庙村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在抓捕被告人蔡*时,蔡*实施反抗。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的陈述及衣服被割破照片,证人张*、李*、郭*、杨*、许*、杜*的证言,孟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少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1)吉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3)正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洛阳市**委员会洛市劳教字(12)03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赵*、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配合,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蔡*、韩*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蔡*、赵*、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蔡*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被告人赵*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被告人韩*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322刑初77号
  •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蔡*,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该于2009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偃**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1月2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赵*,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2010年11月因盗窃被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1月2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 被告人韩*,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于2010年11月因盗窃被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2月刑满释放;2013年1月因盗窃被石**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1月2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玲玲

  • 人民陪审员宋章元

  • 人民陪审员高水定

  • 书记员李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