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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溢**限公司清算小组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溢**限公司清算小组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郑州溢**限公司清算小组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溢**限公司清算小组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溢**限公司清算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51号
  •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政府信息公开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州溢**限公司清算小组。

  • 负责人李**。

  • 委托代理人张安民,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乔耸。

  • 委托代理人张少辉,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李筱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伟

  • 审判员赵艳

  • 审判员吴林轶

  • 代理书记员潘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