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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13468

  • 赵**、祁**、童守财、童**、郑**、祁**、薛**、祁**、郑**、曹**、郑**、陈**、郑**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原审被告人祁**、童守财、童**、郑**、祁**、薛某某、祁*乙、郑**、曹某某、郑**、陈某某、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上诉人赵**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祁**、童守财、童**、郑**、郑**、祁**、薛某某、曹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祁*乙、郑**、陈某某、郑**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及其辩护人的的上诉理由及辩护

  • 王**、周*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且量刑时已充分考虑王**有如实供述、赃物全部追回等情节,量刑适当,故其认为一审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王**系在其住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仍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故其认为自己存在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邹**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邹**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经查,邹**的供述能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印证,证实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确定邹**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到红原县瓦切镇邹**家传唤邹**去当地派出所,邹虽然在接受传唤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但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成立自首。故对邹**及其辩护人相应的上诉、辩护意见不

  • 陈**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赃物已起获,可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柳*多次盗窃,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上述情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 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李**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只是骑了一下摩托车,没有占有该车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在失主找到李**时,其便将摩托车归还给了失主,故即便构成盗窃罪,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李**已将摩托车归还失主,且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的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

  • 张**、张*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人张**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张**参与盗窃数额巨大,张*参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 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判处。原判认定上诉人文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被告人沙某某、常**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沙某某、常*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沙某某、常*甲上诉及常*甲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盗窃数额不当,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被害人陈述、侦查机关扣押的上诉人违法犯罪所得及上诉人关于盗窃目标和手段所作的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其盗窃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二上诉人的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出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马*、任*合同诈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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