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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9

  • 驳回马某某申请再审一案通知书

    你们因与被申请人吴忠**理局及一审第三人赵**房屋登记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吴*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们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审查。

  • 苏*与厦门**民政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大同街道办事处、厦门市**居民委员会民政行政管理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障对象是居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六个月。……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届满,仍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因此,保障对象应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本院二审认定苏*于2010年6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满前,未向同安民政局、大**道申请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安民政局、大**道因此于2010年7月起对苏*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与法不悖的理由是正确的,本院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 许**与厦门市国**局翔安分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本案讼争《建设用地批准书》(翔安区(2008)宅字第0779号)系申请人在其已拥有一处住房(1994年基建竣工、1998年11月9日获得同安区政府审批、2005年6月6日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329.42平方米)的情形下,又于2007年11月与其子组成申请户以“因无住房,需新建住宅”为由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虽然该申请于2008年6月2日获得翔安区政府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同年8月10日被申请人颁发的《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大嶝建村许(2008)2

  • 许**与厦门市**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本案讼争《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大嶝建村许(2008)251号)系申请人在其已拥有一处住房(1994年基建竣工、1998年11月9日获得同安区政府审批、2005年6月6日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329.42平方米)的情形下,又于2007年11月与其子组成申请户以“因无住房,需新建住宅”为由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虽然该申请于2008年6月2日获得翔安区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同年8月10日被申请人颁发的《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大嶝建村许(2008)25

  • 刘**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行政通知书.doc

    本院认为:2012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再审申请人刘**与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上访的徐*、周*等人一起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与接访人员争吵后,徐*、周*等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条幅挂在身上,站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办公楼门前闹访,扰乱了单位秩序。再审申请人刘**参与了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聚集、五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违法上访行为。再审申请人刘**承认在与同徐**等人一起去省法制办,“我进去只坐了下。”而被申请人认为有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证明再审申请人刘**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现

  • 辽源辽**任公司与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边晶行政确认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边*成视同工伤死亡的认定,被申诉人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认定边*成的死亡视同因工死亡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维持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并无枉法裁判事由,应予支持。申诉人辽源辽**任公司认为认定边*成视同工伤死亡错误:1、认定事实错误,有证人证言证明边*成在事发前一天喝过酒,晚上发病到医院就医,确诊为心绞痛,

  • 刘*与东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刘*出生时间的认定,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根据其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依照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及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劳社养字(2007)199号答复中“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认定刘*的出生时间为1952年8月24日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维持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应予支持。申请人认为其出生时间应以身

  • 刘*、刘**与东丰县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和**通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证》每年审验一次的规定,且营运许可证每年7月31日为审验终止期,审验终止期前,上年度审验章有效。申请再审人从事道路运输多年,应当知道这一规定。申请人刘*、刘**于1988年取得许可证至2012年7月要求被告补发新证期间,**通部共下发四次文件,要求换发新证,申请再审人没能按照要求换发新证,导致其证件废止,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新疆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与艾**克拉木不服治安处罚案申诉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本院调取了一审、二审全部卷宗,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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