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赶走居住权人

更新时间:2021-08-19 10:52: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我国新设立的用益物物权—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而设立完居住权后后悔,那么怎么赶走居住权人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们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怎么赶走居住权人

一、怎么赶走居住权人

如果是居住人是依法拥有的居住权,未经依法撤消或者未经居住权人同意是无法取消居住人的居住权的。

二、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签订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既是房屋所有人实现自己的房屋价值的一种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处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权人对社会和他人的回馈。

第二,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在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三,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因此,居住权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权。进而言之,居住权的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合伙团体)不能享有居住权。

第四,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如果需要居住权人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则就相当于租赁了。总之,居住权从其性质、本质方面看,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当然,居住权人应当承担居住房屋的日常维护费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怎么赶走居住权人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签订房屋居住权协议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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