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是需要登记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会消灭,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居住权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例如,住宅所有权人给未成年人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约定居住权至居住权人成年时消灭,作出如此约定的,居住权人成年时,居住权即消灭。再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居住权消灭,作出如此约定的,约定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因期限届满消灭的,居住权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自由处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因为即使是房屋能够过户,但如果合同约定的居住时间还在持续,依然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
作为购房者,如果房子是用来自住,一般也不会考虑此类房子。一旦房屋的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就算成立,房屋交易后,新房主拿到所有权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会出现买了房却住不进去尴尬场面。
居住权对二手房屋买卖的影响还是挺大的,等居住权开始实施了以后,购买二手房的朋友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或请专业的律师从旁协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居住权的消灭后果这个问题相关知识。居住权并不是自然存在的,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设立取得了,当居住权消灭之后,居住权也就不存在了,但是不会自然的小时,需要及时进行注销,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