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的例外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2-05 11:26: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但若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则其所有权可以不予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有利于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性。更多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的例外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找法网编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的例外有哪些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的例外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但若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则其所有权可以不予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有利于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怎样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存在登记错误。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

  (2)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

  (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三、不动产登记包含了哪些权利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当事人购买了房屋之前,一定要确定所买卖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不动产证。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的例外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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