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权利人出质保证金为债务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就需要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合格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格债务合同生效后,担保合同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金质押合同生效条件,保证金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两个,一个是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根据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客户在银行开户的类型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以及专用存款账户。该办法13条规定,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那么为担保目的而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即可采用专用存款账户形式。如果当事人将保证金账户区别于出资人的一般结算账户,使该账户资金独立于出资人的其他财产,那么就构成保证金质押的特定化。反之,如果当事人以一般结算账户设立保证金质押,这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这是第一个生效的条件。第二个就是要保证金,要移交债权人占有,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移交债权人占有本质上是要求债权人能够实际控制掌控这个保证金。存款货币虽然不能以动产占有的方式进行移交控制,但是实践中往往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控制的转移,及当事人与存款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约定账户内资金,除非依照职权人的指令,不得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操作。同时账户密码由执权人设定,或将预留的印鉴交给执权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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