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有:
1.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物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实际上是取得了质物上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物,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3.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找法网提醒您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三种:
1.折价,就是当债权到了清偿期而没有被清偿时,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协议,由质权人出价购买质物,从而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2.拍卖,在实践中这是动产质权实现的最主要的方式。
3.变卖,这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简单易行。
动产质权的取得包括: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包括动产质权依设定而取得和依让与而取得两种情形,分述之如下。
(1)质权合同的订立动产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当事人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此质权合同,可以是独立于主债权合同的质权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质押条款。
(2)依让与取得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动产质权
(1)因时效而取得
(2)依善意而取得动产质权
(3)因继承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