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的,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签到地役权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并且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的,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签到地役权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并且依法进行登记。
用益物权是包括地役权的,用益物权包括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此外还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等,其使用按法律规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