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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勒巫呷窝藏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昭觉县人民法院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马*、俄勒巫呷犯窝藏、包庇罪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俄勒巫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勒巫呷依法进行了提讯。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马*、马*在昭觉县新城镇解放路“特步”专卖店门口看见巫某某等人同被害人马*某某等人互殴时,巫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刺伤。案发后被告人马*、马*将巫某某带至被告人马*在昭觉车站开的宾馆里,于次日凌晨,将巫某某带离昭觉县城。被告人马*、马*于同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巫呷子逃回甘洛后躲藏在其叔叔俄*某某家中。被告人俄*某某和巫某某于2013年3月7日在雅安市石棉县被抓获。

原判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2月14日15时05分,被告人马*、马*投案自首;2013年3月7日被告人俄勒巫呷在雅安市石棉县被抓获。

2、证人巫某某、木*某某、阿*某某、木*、马某某、马某某、俄乃某某、木色某某、八且某某、马*某某、拉*某某证词,证实被告人马*、马*某某逃离昭觉的事实,巫某某的证词证实其躲藏在被告人俄勒巫呷家中。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笔录,尸检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巫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马*、俄勒巫呷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被告人马*、马*、俄勒巫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三被告人窝藏、包庇及被告人马*、马*自首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马*、俄勒巫呷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俄勒巫呷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马*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马*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勒巫呷上诉称:其与巫某某在一起时曾劝巫某某自首,准备自首时便被抓获,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查,2012年2月至3月间,原审被告人马*、马*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勒巫呷在巫某某犯罪后,分别帮助巫某某逃匿或为巫某某提供处所隐藏。后被告人马*、马*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勒巫呷于2013年3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马*于2013年2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俄勒巫呷于2013年3月7日在雅安市石棉县被抓获。

2、证人巫某某、木*某某、阿*某某、木*、马某某、马某某、俄乃某某、木色某某、八且某某、马*某某、拉*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马*、马*知巫某某在昭觉县城与他人殴斗并将人致伤后仍帮助巫某某逃离昭觉的事实。同时巫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其从昭觉逃跑后又到被告人俄勒巫呷家中躲藏,俄乃某某的证言还证实俄勒巫呷知道巫某某是出了事情才到俄勒巫呷家去躲藏的。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笔录,尸检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马*、俄勒巫呷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被告人马*、马*、俄勒巫呷的供述,证实三被告人知晓被告人巫某某打架时出了事,还帮助巫某某逃匿或为巫某某提供隐藏的处所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勒巫呷及原审被告人马*、马*明知被告人巫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勒巫呷所提其在与巫某某一起时曾劝巫某某自首,准备自首时便被抓获,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该理由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原判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勒巫呷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综合评判后所作量刑适当,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川凉中刑终字第162号
  • 法院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勒巫呷,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

  • 原审被告人马*,女,1989年4月5日出生。

  • 原审被告人马*,女,1987年2月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森军

  • 审判员潘毅

  • 审判员张菊

  • 书记员李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