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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李*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孟*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是否有自首情节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洛刑一终字第47号
  • 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

  • 辩护人陈*,河南*事务所律师。

  • 原审诉讼参与人石*,女,1969年1月出生。系本案被害人吴XX的妻子。

  • 原审被告人刘*,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

  • 原审被告人李*,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瑞田

  • 审判员陶向阳

  • 代审判员李俊峰

  • 书记员刘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