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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叶*甲在其位于三门县沙柳街道青溪东路29号家中提供赌博场地、赌具,吸引赌博人员参与赌博,赌博以骨牌三十二张配四张或两张进行,被告人叶*甲从中抽头获利约4000元,期间,参与赌博的人员有姚**、芦从园、吴*、王**、杨**、杨**、叶*乙、周**、王**、叶*丙、周**、周**、叶*丁、陈*、周**、张*、林*、赵*、杨**、叶*戊。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甲、芦从园、姚**、吴*、王**、杨**、杨**、叶*乙、周**、王**、叶*丙、周**、周**、叶*丁、陈*、周**、张*、林*、赵*、杨**、叶*戊的证言,病历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甲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台三刑初字第394号
  •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叶*甲,农民。2014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菁优

  • 代书记员杨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