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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洪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底至2014年2月25日间,被告人汤某某将两台“捕鱼机”(六人操作台)、四台“连线机”和三台“老虎机”摆放在被告人洪某某住处内供他人赌博,并雇佣洪某某进行管理,支付洪某某薪酬及场地费。期间,被告人汤某某非法获利14000余元。庐江县公安局认定,该19台电子游戏设备均为赌博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并进行管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洪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某某、洪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底至2014年2月25日间,被告人汤某某将两台“捕鱼机”(六人操作台)、四台“连线机”和三台“老虎机”摆放在被告人洪某某住处内供他人赌博,并雇佣洪某某进行管理,支付洪某某薪酬及场地费。期间,被告人汤某某非法获利14000余元。庐江县公安局认定,该19台电子游戏设备均为赌博机。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洪某某起辅助作用。

被告人汤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向庐江县公安局退出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庐江县公安局赌博机审查认定书,被告人汤某某、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并进行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汤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洪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汤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已扣押在案的“捕鱼机”(六人操作台)两台、“连线机”四台、“老虎机”三台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庐江刑初字第00103号
  •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汤某某,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 被告人洪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军

  • 书记员卢薪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