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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至1月12日,被告人程*甲在怀宁县黄墩镇黄墩商贸城步行街租用一间门面房经营游戏机室,并在店内摆放6台(共有20个独立的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月12日晚,程*甲经营的游戏机室遭到李某某等人(另处)的打砸,店内摆放的游戏机等物品被损毁。当晚,公安机关接警后查获游戏机室,并在现场扣押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6台和赌资15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程*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以被告人程*甲犯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至1月12日,被告人程*甲在怀宁县黄墩镇黄墩商贸城步行街租用一间门面房经营游戏机室,并在店内摆放6台(共有20个独立的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程*甲经营的游戏机室遭到李某某等人(另处)的打砸,店内摆放的游戏机等物品被损毁。当晚,公安机关接警后查获被告人程*甲经营的游戏机室及其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并在现场扣押游戏机6台和赌资15元。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程*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物证:赌博机6台(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证人程*乙、郑**、丁某某、华某某、郑**的证言,被告人程*甲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甲租用场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以上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程*甲用于开设赌场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六台、赌资人民币十五元。

以上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怀刑初字第00130号
  •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程*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纲

  • 书记员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