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韦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杨某某、韩*(均已判刑)等人在郎溪县新发镇附近开设赌场,纠集人员赌博,韦某某携带20000元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获取高额利息,韦某某共非法获利8000元。

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8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韩*、黄*、张某某、刘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韦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主动退交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某用于放高利贷的资金20000元予以没收,犯罪所得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郎刑初字第00055号
  •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韦某某,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郎溪县。2011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汪菊花

  • 书记员陈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