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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朱**、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朱**、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平民初字第803号
  •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

  • 被告朱**,男,汉族,1953年3月9日出生,农民。

  • 被告冯**,男,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个体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书强

  • 书记员潘天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