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朱**、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朱**,男,汉族,1953年3月9日出生,农民。
被告冯**,男,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个体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书强
书记员潘天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