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杨*、康某某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杨*、康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杨*某、杨*、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杨*、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杨*、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男,193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杨*,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某某,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地址:四川省成**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吉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覃永春
审判员赵波
人民陪审员成寅
书记员陈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