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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王**与被起诉人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起诉人王**以南京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江宁征收办)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王**称:2011年5月31日,在房屋现场丈量勘查时,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对其欺骗,其从湖西村66-1号房屋中分出52.06平方米登记在王**名下,区征收办将房屋编为湖西村66-2号,2012年11月5日,相关单位将66-2号房屋违法拆除。2014年9月,王**、王**通过诉讼,确立了湖西村66-2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由王**享有30%份额、王**享有30%份额及王**享有40%的份额,致其损失案件受理费4300元。区征收办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故意权属登记错误,造成其合法利益受损。现要求:1、确认湖西村66-1、66-2号房屋现场丈量面积勘查记录违反程序正当原则;2、确认湖西村66-1号自建房征收情况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王**所称湖西村66-2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已由本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为:王**享有30%、王**享有30%及王**享有40%的份额,王**不享有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权益,王**诉讼的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另王**所诉的房屋丈量面积勘查记录及自建房征收情况确认系房屋征收过程调查核实中的阶段性流程,属于程序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江宁行诉初字第78号
  •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起诉人王**,女,1969年1月7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莉

  • 审判员陈丽萍

  • 代理审判员魏东娟

  • 书记员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