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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不服劳动行政行为不予受理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士亮不服劳动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立终字第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南**申请再审称,其伤残能力确认书原件是工伤人员所用,其他人一律无权利用,必须追回,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将该案依法受理并判处经办机构归还非法扣发的四级伤残能力确认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审申请人南士亮起诉要求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其发放能力确认书原件的事项不属行政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南士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行监字第81号
  •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南**,男,194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6号14号楼1单元601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倩

  • 代理审判员古丽巴哈尔

  • 代理审判员张乐

  • 书记员郝姗